酒泉保温护角专用胶 为了百万赔偿,要在48小时内给亲人“拔管子”?被延长的救时间,被卡住的工伤认定

日前,广西贵港位教师在值班时不幸病逝,因为救时间过了48小时,不符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酒泉保温护角专用胶,突发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死亡的”情形,法被认定为工伤,引发了网友对相关规定的讨论和质疑。
新京报记者采访多位了解到,其实,规定本身已经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,也大保障了劳动者权益。但如今,由于现代生命支持技术(呼吸机、ECMO等)能在人脑死亡后长期维持心肺体征,拉长救时间,也就造成了巨大的伦理困境—— 在救意义不大的情况下,属要不要为了拿到赔偿,在48小时内给亲人“拔管子”?
这决定背后,可能是人财两空和上百万赔偿的区别。
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域议题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、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认为,尽管该条款近年来备受争议,但其本身具有定理,不应直接废除,但是在实践中,对于该条款的解释要区分情形。
个总体原则是, 如果职工突发是工作原因造成的,可以对该条款作扩张解释(根据立法原意,扩张条文文义),否则不应盲目进行扩大。
放弃继续疗,属难下决心
贵港市中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,2025年5月30日12时左右,韦亮在学校值班期间突发脑出,晕倒在学校厕所。当天13时45分,韦亮被送入贵港市某医院急诊,初步诊断为急诊脑管病。
医生在之后三天的查房记录中写明,韦亮“死亡率”“只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、大量药物维持生命体征”。患者属表示理解,但强烈要求继续疗。
救几天后,2025年6月2日15时45分,医院宣告韦亮临床死亡,死亡原因为左侧丘脑-基底节区脑出并溃入脑室、脑干出。之后,韦亮生前供职的小学向港南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。
2025年7月16日,港南区人社局作出了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认为韦亮的情况不符“突发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死亡”的情形。
但属认为,韦亮在发病救后不到24小时内就被诊断为脑干衰竭,在医学上已经具备死亡条件,后续的救是出于不愿放弃希望,是为了维持生病体征的疗。在属看来,不应机械理解适用法律。
双直未能就这点达成共识。诉讼持续到了2025年12月的二审。两次审理中,法院意见致: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韦亮在48小时之内经救死亡。
“死亡认定问题具有业,法院应当尊重业医疗机构的认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十五条规定,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。”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。终,法院二审驳回属上诉,维持原判,不予认定工伤。
不止是韦亮的人面临这样的困境。
蒋顺的父亲蒋本武是广东省东莞市豪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豪丰公司”)的名巡逻员。2024年11月1日8时30分左右,刚刚上班不久的蒋本武突然呕吐后晕倒,同事赶紧拨120急救电话,将他送到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救。
医院当天9时出具的病历显示,蒋本武当时已经昏迷,被诊断为压脑出。半小时后,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。当天,蒋本武被转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进步救。
东莞市人民医院当天17时24分的会诊后病程记录显示:患者病情危重,预后差,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。查房记录也多次提及“疗上予以告病危、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”等。根据蒋顺与医生的沟通录音,医生曾明确表示,“已经没有太大的疗意义。”
根据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,住院期间,蒋本武双侧瞳孔散大、固定,对光反射消失,脱开呼吸机分钟内胸廓没有起伏,而且直未见好转。
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酒泉保温护角专用胶。 受访者供图
面对ICU额的医疗费用,在医院救13天后,蒋顺决定带父亲回。
2024年11月14日上午,蒋顺租用救护车带父亲返回湖北老后,父亲在中离世。同日,针对豪丰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,东莞市人社局作出了“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”决定,原因为,蒋本武突发非在48小时之内经救死亡,不符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九条应当认定为工伤、十条视同工伤的情形。
蒋顺对这决定早有预料。父亲住院时,蒋顺就咨询过律师。但论如何,这都不是容易的决定:边是律师测的百万元左右的赔偿,另边是养育自己20多年的亲生父亲。尽管已经知道救意义不大,番挣扎后,蒋顺还是决定全力救父亲。
“看着躺在病床上的父亲,我怎么能下得去手,怎么忍心?”
“认定成功的仍然是少数”
2025年5月,蒋顺委托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古玉箫,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将东莞市人社局列为被告,豪丰公司被列为三人。2025年10月9日,该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古玉箫告诉新京报记者,在庭审中,人社局表示,根据死亡证明,蒋本武的救时间已48小时。但原告认为,蒋本武在入院时已经没有自主呼吸能力,死亡已不可逆,只不过是外接呼吸机维持了生理状态指标。
今年4月初,蒋顺被告知此案将延期宣判。
“可能法官考虑到死亡标准和死亡时间的认定,还有视同工伤制度的新问题,以及些伦理道德的问题,需要进步沟通,所以延期了。”法院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向蒋顺解释。
近些年,随着现代生命支持技术(呼吸机、ECMO等)的发展,救时间得以被人为拉长,“48小时条款”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。古玉箫表示,相关的判例也越来越多。
新京报记者以“工伤保险条例”“过48小时”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,共检索到1985份裁判文书,其中有500余件为近5年的案例。
“认定成功的仍然是少数。”在古玉箫的经验中,“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样,关键是有没有相关诊断可以证明患者在48小时内已经死亡。”
对此,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表示,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死亡的判定标准进行明确,但在司法与工伤认定实践中,主要以心肺死亡(心跳呼吸停止)为依据。
“但心肺可以靠现代生命支持技术长期维持。”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新京报记者,如果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,哪怕维持了心肺,死亡也已是不可逆的事实。
入选检“检护民生”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起案件中,争议焦点就在于患者在入院48小时内是否已出现脑死亡——退伍军人杨某在执行次救灾任务的过程中急脑出,救数日后被宣告死亡。他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但人社局以“从救到宣告死亡过48小时”为由,不予认定工伤。检察机关聘请多医院及医学院的5名临床进行会诊,致认为,根据病历记录,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已符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。此后,法院再审改判,支持工伤认定,他的妻子终获得了99万余元工伤赔偿金。
不过, 个普遍的问题是,在我国,脑死亡目前尚未获得立法确认。“虽然脑死亡判定在医学上有规范,但因法律地位、技术门槛、医院不愿主动出具证明、属与伦理顾虑,实际操作难度较大。”邓勇说。
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岳补充指出, 目前我国的死亡标准实行双轨制。条轨是混标准,即除了判定心肺死亡,也要进行系列经系统反射检查,例如瞳孔对光反射、疼痛反射、呼唤反射检查等,这标准适用于大多数临床病人;另条轨是脑死亡标准,只有在具备器官移植资质的三甲医院,针对捐献者时使用。
岳介绍,虽然目前在部分发达国,脑死亡已是死亡判定标准,但是这判定须由经内科和经外科的科医生操作,为病人做多次检查,程序复杂,临床技术要求也非常,万能胶厂家所以很难在基层医院广。此外,这判定也面临着来自人道思想、传统观念、骗保风险等面的阻力。
在蒋本武案中酒泉保温护角专用胶,医院也没有为他做脑死亡判定。
这是否就意味着,工伤认定将难以突破48小时的救时间限制?
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记者,在少数判例中,份“继续救意义”的医学说明是能成功进行认定的关键。
2024年6月21日22时许,浙江绍兴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林生在值班时突发晕倒。院前急救病历显示,当日22时35分,林生的心率、呼吸等生命体征均为0。院前急救告知书显示,“急救车到达现场(时)患者已死亡。”
林生父母早年离异,他由母亲抚养长大。母亲难以接受这事实,坚持要求医院救,医院用ECMO为林生进行体外循环支持疗,恢复了部分生命体征。但医生评估后认为,林生脑电波已消失,继续疗意义。
属终决定将林生接回中。2024年6月24日,林生离世。
同样的,绍兴市越城区人社局也以林生救时间过48小时为由,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。
随后,林生母亲委托浙江泽大(绍兴)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霞,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徐丽霞认为,林生在48小时内得到的诊断已符传统死亡标准,后续使用ECMO进行的救属于救,死亡结果已不可逆,不应以终救时间过48小时为由拒认定工伤。
据徐丽霞透露,法院支持了这说法,随后向越城区人社局发送了份风险告知书,告知对可能败诉。经过番协调,原告撤诉,越城区人社局于2025年4月11日重新出具了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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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份决定书显示:法院认为林生在2024年6月21日已符传统死亡的标准。为实质化解行政纠纷,越城区人社局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,作出认定决定。
各地法院也陆续有类似的实践。
2021年5月,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。在起工伤认定案件中,检主张“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”。
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样波三折。2016年9月,广西某住建局员工梁某某在工作会议结束后返程途中突发晕倒,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干出、呼吸停止,好转可能,属在救9天后同意放弃疗。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,梁某某被宣告死亡。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,此后提起行政诉讼,法院审认为,梁某某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,但二审再次改判。属申请再审被驳回后,检察机关介入。检察机关认为,梁某某发病后已丧失自主呼吸,依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,在法律对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出于保护职工的立场,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。
另起典型案例中,法院也试图寻求情与法之间的平衡。员工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突发被送医,入院检查记载:自主呼吸、心跳。但属依然选择积疗,通过呼吸机维持李某某生命体征,救几日后,李某某死亡。辽宁省阜新市中人民法院认为,在李某某危重之际,属坚持救、不离不弃,属人之常情,李某某是在存活可能的情况下,通过医疗手段维持生命体征,应认定为视同工伤。
:争议焦点不应是“救时间”
尽管这条款如今引发了不少争议,新京报记者多采访得知,条款的出台有其历史背景和理。
中央财经大学教授、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域,他告诉新京报记者,我国早的工伤保险实践是基于种“身份社会”——当年,位劳动者可以辈子只在个单位工作,如果职工在单位死亡,尤其是对单位贡献比较大的职工,即便单位没有责任,单位也会出笔抚慰金或人道主义赔偿金。
1996年,我国发布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试行办法》),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的关键步。《试行办法》列出了十种“应当认定为工伤”的情形,包括“由于工作紧张突发造成死亡或经次救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”等情形。
2003年,国务院颁布了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进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,开启了我国工伤认定的实践,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起到了大的作用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十四条规定列出了七种“应当认定为工伤”的情形,十五条又规定了三种“视同工伤”的情形,其中项就是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死亡”。
李海明指出,工伤即“因工而造成的伤亡”,指的是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,强调工作侵害与伤亡的因果;“视同工伤”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,强调的不是因果关系,而是相关。
曾参与我国劳动法论证起草工作的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会长董保华对此表示,“视同工伤”条款的出台,扩大了保障范围,弥补了那些难以直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。
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也表示,“48小时条款”用明确的时间限制简化了认定规则,避因果举证困难,既可以倾斜保护劳动者,也能止工伤基金被滥用。
至于为何是“48小时”,李海明曾发文表示,暂未见到相关的具体说明。
“这并非医学黄金救时间,与现代重症医学救规律并不匹配,而是立法层面设定的政策界限。”邓勇表达了他的观点。
不过,在多位看来,这条款也有其局限——它限定了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和救时间,反而忽视了重要的条件——突发的原因。
“此前的《试行办法》将突发死亡的原因限定为‘由于工作紧张’所致,可以对各种各样的‘过劳死’案件提供定的法律保护,但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将其废除,把和工作关的突发死亡、在48小时之内经救死亡的情形都列进来,使真正需要保护的‘过劳死’案件没有办法得到保护。”董保华表示。
董保华认为, 死亡标准、救时间都不该是争论的核心和,真正需要考量的是个前提:职工突发的是否与工作相关?
李海明有类似的观点。他建议,法院在实践中应该考虑到突发的原因与工作的关联度,如果职工有连续加班的记录,或者本身牵涉工作因素的话,应该做扩张解释,即便救时间过48小时,也应认定为工伤;如果职工是因为与工作关的死亡,则应做限缩解释,除非医生能出具相关诊断,证明患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已不可逆,只是属在情感上不能放弃。“这种情况下,即便救过了48小时,也应认定为工伤。”李海明说。
此外,李海明还建议,应建构套完善的职业病体系和伤害认定理论,让与工作有关的过劳病、过劳病亡、过劳自等得到制度上的认可。
董保华也认为,理想的向是将过劳病亡等纳入法律条款中。但他也坦言,“过劳死”的认定较为复杂。在世界范围内,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将“过劳死”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,而且其认定有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和标准。
目前,对于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的矛盾和不足,以及在实践中引发的分歧和问题,主管部门已经有所关注。
2019年6月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8647号建议的答复中称,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,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,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、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,不能限度扩大。
2020年11月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4242号建议的答复中再次提到,关于“48小时条款”,各观点不尽相同。“下步,在修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时,我们将统筹各意见……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。”
(为保护受访者隐私,文中韦亮、蒋顺、周璐、林生为化名)
新京报记者/秦冰 实习生/邓子铭 熙媛 编辑/彭冲 校对/赵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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